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法律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该份遗嘱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虽有指印 ,日 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诉讼中,由其中一人代书 ,并由代书人 、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内容为 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李某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注明年、并由代书人、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月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该遗嘱无效。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李某 、虽有指印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原告唐某继父 。
具体到本案中 ,
综合上述情况 ,李某、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